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关于发布《悬挂滑翔翼运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航管字〔2020〕122号
各省区市体育局办公室,各航空运动协会(俱乐部):
为规范国内悬挂滑翔翼(无动力三角翼)活动管理,促进悬挂滑翔翼运动发展,保障悬挂滑翔翼运动安全,制定了《悬挂滑翔翼运动管理办法(试行)》,现发布实施。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
2020年8月13日
悬挂滑翔翼运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悬挂滑翔翼运动发展,规范悬挂滑翔翼运动管理,保障悬挂滑翔翼运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悬挂滑翔翼,是指一种将硬性构架悬挂在用桁架和纺织物制成的可活动翼面下,通过移动悬挂人的重心实现操控的航空运动装置。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全国悬挂滑翔翼运动。省级航协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悬挂滑翔翼运动。
第二章 飞行人员
第四条 飞行人员参加悬挂滑翔翼飞行活动必须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悬挂滑翔翼运动飞行驾驶员执照》(以下简称《飞行执照》)。
第五条 初级飞行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
(三)持有有效的航空类体检合格证明;
(四)飞行日不少于15天,50米以上山坡飞行或牵引飞行成功次数不少于30次;
(五)经初级飞行理论和飞行技术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飞行执照。
第六条 中级飞行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飞行小时数不少于100小时;
(二)至少有在三个高度不低于100米的不同场地的飞行经历,至少有5次留空时间不少于2小时,至少有10次高度在1000米以上的飞行经历;
(三)经中级飞行理论和飞行技术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飞行执照。
第七条 高级飞行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飞行小时数不少于300小时;
(二)至少有三次不少于50公里直线飞行距离的飞行经历,至少有三次不少于70公里三角航线飞行距离的飞行经历;
(三)经高级飞行理论和飞行技术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飞行执照。
第八条 初级教练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系统的航空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熟悉本地区飞行场地和气象条件,能明确表达飞行技术要求和要领;
(三)参加悬挂滑翔翼训练实习教学1年以上;
(四)完成中级飞行员训练科目;
(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
第九条 中级教练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全面的飞行、气象等系统理论知识和授课能力;
(二)参加悬挂滑翔翼教学3年以上;
(三)能做各种一般示范动作;
(四)完成高级飞行员训练科目;
(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条 高级教练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面的飞行、气象、救护等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
(二)参加悬挂滑翔翼教学5年以上;
(三)能做各种飞行示范动作;
(四)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飞行执照的人员,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科目,通过考核合格后,1年内由所在单位向当地省级航协提出申请,省级航协签署意见后报中国航协批准,尚未建立省级航协的可由培训单位直接上报中国航协。
第十二条 飞行执照逐级申请,每升一级间隔时间应不少于1年,且申请之前六个月内没有出现违规飞行等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高级飞行执照
(一)发生过严重空中飞行事故或者为严重空中飞行事故承担责任的;
(二)有两次及以上酒后或一次醉酒飞行经历的;
(三)有被撤销飞行执照经历的。
第十四条 飞行执照申请人考试合格后,由中国航协颁发飞行执照,飞行执照损坏或者丢失的,申请人可向中国航协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考核及证书成本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各级飞行执照的飞行员,通过选拔可参加中国航协举办或参加的各类赛事。
第十七条 悬挂滑翔翼飞行员有下列情形的,中国航协应当注销其飞行执照: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飞行的;
(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四)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发生其它不适合飞行悬挂滑翔翼的行为。
第三章 运动单位
第十八条 从事悬挂滑翔翼运动的单位和人员,除由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外,还应接受民航、空管、无线电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设立悬挂滑翔翼运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二名以上取得飞行执照的悬挂滑翔翼飞行教练;
(二)有符合飞行安全和技术标准要求的悬挂滑翔翼;
(三)有符合悬挂滑翔翼运动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四)有合法使用的飞行空域;
(五)有符合飞行安全要求的通信、气象、航行情报等服务保障;
(六)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设立悬挂滑翔翼运动单位,应根据业务性质依法向当地民政、市场管理等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 悬挂滑翔翼运动单位设立后,须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法人资质,开展运动项目,悬挂滑翔翼器材资质,相关人员资质,场地空域条件等。
第二十二条 悬挂滑翔翼运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飞行的规定,积极开展悬挂滑翔翼活动;
(二)努力学习飞行理论知识,认真进行飞行训练,不断提高本单位的组织工作能力和飞行人员的飞行技术水平;
(三)做好悬挂滑翔翼的维护、保养和保管工作,使悬挂滑翔翼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积极开展培训活动,做好飞行记录和培训记录;
(四)认真执行飞行计划申请报批制度,加强请示报告,严格遵守飞行条件的规定,确保悬挂滑翔翼的飞行安全;
(五)积极参加中国航协组织的活动,争创优异成绩,促进悬挂滑翔翼运动的发展。
第四章 运动器材
第二十三条 悬挂滑翔翼运动器材,必须持有权威机构认证。
第五章 场地和气象条件
第二十四条 起飞场地条件
(一)场地平坦、开阔、无紊乱气流,面积通常不小于15O米×lO0米;
(二)净空条件良好,起飞延长线上无影响起飞的障碍物;
(三)有起飞不顺利时保证安全着陆的备份距离;
(四)起飞场地相对高度不小于50米。
第二十五条 着陆场地条件
(一)场地平坦、开阔、无紊乱气流及影响着陆的障碍物;
(二)不影响悬挂滑翔翼的收装;
(三)降落五边航线及延长线上净空条件良好。
第二十六条 气象条件
(一)飞行区域内无降水;
(二)飞行高度以下无云雾,水平能见度不小于1公里;
(三)地面风速不大于8米/秒,空中风速不大于10米/秒。
第六章 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悬挂滑翔翼飞行活动必须有组织、按计划实施,组织者必须详细了解当日气象变化,严格掌握放飞气象条件,严禁在云、雾、降雨等不利气象条件下飞行;严禁擅自飞行或擅自改变飞行计划。
禁止悬挂滑翔翼在飞行禁区、人口稠密地区和宽阔水域上空飞行。
第二十八条 飞行人员应使用适合自己体重的悬挂滑翔翼,并配备无线电双向通讯器材;飞行时,飞行员必须佩戴保护性头盔,穿坚固、轻便的飞行鞋和保护性飞行服,配备飞行高度表等仪表。
第二十九条 悬挂滑翔翼飞行人员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条 悬挂滑翔翼发生飞行事故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中国航协对开展悬挂滑翔翼运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飞整顿、收缴飞行执照等处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悬挂滑翔翼运动单位设立后,未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
(三)无证飞行的;
(四)不接受安全监督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